問題詳情

72 甲、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丙。甲對乙起訴請求裁判分割該地,訴訟繫屬中,乙將其應有部分移轉予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得依職權將訴訟繫屬通知丙
(B)法院判決將該地分割成 B、C 兩地,分別歸甲、乙取得,於判決確定時,甲、乙分別取得 B、C 地之單獨所有權
(C)丙已受訴訟告知,於分割判決確定後,其抵押權僅存於甲取得之 B 地
(D)分割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訴訟繫屬中從乙受讓其應有部分之丁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0169
統計:A(3),B(0),C(10),D(36),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