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下列事項,何者非司法事務官得辦理之事務?
(A)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B)拘提、管收等強制處分及執行事件
(C)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D)保全程序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5
統計:A(1),B(98),C(5),D(2),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7-2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