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在自己之 A 屋整體之外加建 B 簡易廚房,不慎逾越地界至鄰人乙之 C 地,乙知其越界而未立即提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不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B 廚房,但甲對 C 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B)乙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B 廚房
(C)C 地上之承租人丙得請求甲移去或變更 B 廚房
(D)乙對 A 屋之善意受讓人丁得請求移去或變更 B 廚房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2821
統計:A(20),B(10),C(3),D(0),E(0)

用户評論

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題目真的要看仔細阿…… 所謂越界建築之其中之一要件,須”房屋主體”,題示情形為”整體之外加建之簡易廚房”,所以自得依767要求拆屋還地,且可對任何人主張!所以乙得請求甲、丙、丁移去或變更 B 廚房(白話:乙無忍受之義務) 下面附實務見解供參考:裁判字號:59年台上字第1799號要旨: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謂越界建築,其建築物必為房屋,苟屬非房屋構成部分之牆垣、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尚不能謂有該條之適用。出處:http://mywoojda.appspot.com/j5m/j5m?id=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