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題目真的要看仔細阿…… 所謂越界建築之其中之一要件,須”房屋主體”,題示情形為”整體之外加建之簡易廚房”,所以自得依767要求拆屋還地,且可對任何人主張!所以乙得請求甲、丙、丁移去或變更 B 廚房(白話:乙無忍受之義務) 下面附實務見解供參考:裁判字號:59年台上字第1799號要旨: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所謂越界建築,其建築物必為房屋,苟屬非房屋構成部分之牆垣、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尚不能謂有該條之適用。出處:http://mywoojda.appspot.com/j5m/j5m?id=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