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品君】評論
第 21 條 國家機密之傳遞方式如下:一、在機關內相互傳遞,屬於絕對機密及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二、在機關外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必要時得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屬於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或以外交郵袋或雙掛號函件傳遞。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者,事先應作緊急情形之銷毀準備。國家機密非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傳遞者,應密封交遞。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遞國家機密者,應以加裝政府權責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通信、資訊保密裝備或加密技術傳遞。第 22 條 國家機密文書用印,由承辦人員親自持往辦理。監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
【鍾詠琪】評論
依據104.07.29文書管理手冊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如何修改?
【Florence】評論
應該可以修改為(D) 絕對機密、極機密文書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