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a Su】評論
訴願法 第四條(訴願之管轄)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umi84228】評論
訴願法第58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dwardchu】評論
To 5F:委任管轄應是「受委任」機關或直接上級機關,不是原委託喔!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0. 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A)鄉、鎮、市公所 (B)縣(市)政府 (C)省政府 (D)中央主管部會〔94 初等〕修改成為20. 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應向何機關提起訴願? (A)鄉、鎮、市公所 (B)縣(市)政府 (C)省政府 (D)中央主管部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