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906268467】評論
航行船舶船員在任何二十四小時內,至少應有十小時以上之休息,且在七天內至少應有七十七小時之休息時間。 但因緊急、操演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十小時之休息時間得分為二段,其中一段至少應有六小時以上,且相連二段休息時間之間隔不得超過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