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0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之性質者,亦同
(B)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C)郵件發生補償事故時,如寄件人或收件人於郵件交寄之日起六個月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D)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拒收其餘部分,但聲明保留求償權者,得行使求償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04718
統計:A(24),B(31),C(94),D(614),E(0)

用户評論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D)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拒收(收受)其餘部分,但聲明保留求償 權者,得行使求償權 第二十九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二、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第 三十 條  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29 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D)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拒收(收受)其餘部分,但聲明保留求償 權者,得行使求償權 第二十九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時。二、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時。第 三十 條  前條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時,已聲明保留求償權。

【用戶】Grace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29 條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