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uke_tea8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A)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B)(D)第 198 條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C) 「禁止規定」 與強制規定相反,指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之法律規定,例如權利能力不得拋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