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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營業章程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停止供水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者,當月基本費按停水日數比例扣減。 停水日數連續超過七十二小時或同一停水事件累積停水超過六日者,除依前項扣減基本費外,另按停水一日扣減一日用水費;停水日數連續超過七日或同一停水事件累積超過十四日者,除依前項扣減基本費外,另按停水一日扣減二日用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