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評論
審計部歸監察院
【HuA】評論
審計法 第34條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決算法 第28條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中應守秘密之部分,不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