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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原則: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例外: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