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陳柏鈞】評論
十、機關辦理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 內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 (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每一標 案最低人數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至少一人。 2.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前款現場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監造服務期間應 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現場人員之登錄 表(如附表三)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 備查;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機關自辦監造者,其現場人員之資格、人數、專職及登錄規定,比照 前二項規定辦理。但有特殊情形,得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