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梁愷菲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反射利益》 人民因政府機關採取各種行政行為之結果而享受到相關之利益,或因法律規定間接產生之利益。此利益非直接由法律所授與,故非人民依法享有並得主張之公法權利,乃係由於公法反射作用結果→反射利益並非權利。指個人因公法法規而得到事實上之利益,該個人不得單獨對行政機關有所請求。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其主要意旨就是在於保護人民之權利,倘若人民僅享有反射利益,即不得主張之。反射利益,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以下不具反射利益 →因鄰地污染而健康受損之房屋所有人→因不實廣告致商業利益受損之同業經營者→因請領福利互助金遭拒之公務員★因商標仿冒而利益受損之消費者,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最高行政法院79 年 判 字第 1083 號判決要旨:「一般消費大眾所受商標法之利益,係反射利益之結果,而非本於其權利或合法利益所發生,不得以利害關係人自居,對審定商標提出異議。」資料來源http://teacool.blogspot.com/2016/01/blog-post_229.html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D)依訴願法第1條第一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以及第2條第一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可知無論是哪種訴願都必須以損害權利或利益者為限,反射利益不得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