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Xi】評論
大法官釋字543號:「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
【rex.young】評論
補充一下,我國曾經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發布過的緊急命令只有民國88年,因應921震災的唯一1次。
【KAKALA】評論
緊急命令可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故位階應高於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