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i383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34條 重大或特殊刑案發生後不能即時獲得線索予以偵破,而必須有關單位協助偵查時,得成立專案小組負責偵查。專案小組之組成與權責,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設於本署者,由刑事警察局局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警察局長及刑警大隊長參加。 (二)設於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者,由局長或主管刑事業務之副局長親自主持或責由刑警大隊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長參加。 (三)設於警察分局者,由分局長或副分局長親自主持或責由偵查隊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偵查隊長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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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34條 重大或特殊刑案發生後不能即時獲得線索予以偵破,而必須有關單位協助偵查時,得成立專案小組負責偵查。專案小組之組成與權責,依下列規定執行: (一)設於本署者,由刑事警察局局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警察局長及刑警大隊長參加。 (二)設於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者,由局長或主管刑事業務之副局長親自主持或責由刑警大隊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長參加。 (三)設於警察分局者,由分局長或副分局長親自主持或責由偵查隊長為召集人,並邀同相關分局偵查隊長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