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自中共竊據大陸後,美國曾與我國簽署共同防禦條約,其主要的目的為何?
【題組】3. 續上題,該條約之簽訂與廢除,分別與哪兩次事件的發生有關? 
(A)八二三炮戰、美國與中共建交
(B)韓戰、美國與中共建交 
(C)越戰、波斯灣戰爭 
(D)韓戰、越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nomi】評論

(B)韓戰、美國與中共建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正式名稱是《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共同防禦條約》,又稱《中美互防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方面稱之為「美蔣共同防禦條約」、「美台共同防禦條約」,是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在1954年12月2日簽訂的國際條約。西元 1953 年(民國 42 年)韓戰結束,翌年美國與中華民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以法律形式鞏固雙方的聯盟關係。該條約以軍事為基礎,包含政治、經濟、社會等合作條約。根據條約第十條規定,該條約無限期有效,但若一國向對方提出終止通告,則該條約會在該通告發出時刻的整1年後失效。1979年1月1日,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發布聲明時,依第十條規定,美國國務院正式通知中華民國,《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將於台灣時間1980年1月1日終止。隨後,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取代,並且沿用《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部份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