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vian Chu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所謂雙方代理,係指代理人兼以第三人之代理人的身分,為本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行為的情形。關於雙方代理,民法第一百零六條設有禁止規定,其目的乃為避免利益衝突,防範代理人厚己薄人,失其公正立場,以保護本人之利益;此項規定於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均有其適用。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旨在保護本人之利益,非為保護公益所設,自非強行規定;如有違反,其法律行為非當然無效,應認係無權代理行為,如經本人事後承認,即為有效。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天秤座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