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考生】評論
名 稱訴願法 修正日期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第 93 條 I.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II.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III.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30020&k1=%E4%BE%9D%E8%81%B2%E8%AB%8B%E5%81%9C%E6%AD%A2%E5%9F%B7&...
【張珮玲】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