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喬治小肥肥貓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刑法 第335條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 第336條 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所謂「業務」,是指基於社會分工的意義所反覆實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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