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07 號解釋,已登記不動產之回復請求權,其請求權時效為何?
(A)15 年
(B)5 年
(C)2 年
(D)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1627
統計:A(18),B(9),C(10),D(155),E(0)

用户評論

penny3847】評論

釋字第 107 號:解釋爭點: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解釋文: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理由書:查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僅對於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許其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而關於已登記之不動產,則無相同之規定,足見已登記之不動產,不適用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為適應此項規定,其回復請求權,應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之適用。復查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若許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人回復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