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da Shiu】評論
第 71-1 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達利瑪】評論
A:於犯罪現場準用B:千萬不要忘記拘票
【。。。。】評論
拘票不是法院開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