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pac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5-1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第6條(志工之召募)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第9條(志工之教育訓練)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第16條(志工之保險)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①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②交通、③誤餐及④特殊保險等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