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ichael Chu】評論
普通共同訴訟之判決:普通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間,既以獨立為原則,法院對於普通共同訴訟之裁判,既得合併為之,亦得先就部分共同訴訟人為一部之終局判決(§382)。其判決在各共同訴訟人間既無合一確定之情形,結果自得互異。各共同訴訟人收受判決之時間未必一致,其法定上訴期間各別進行,判決亦係分別確定。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上訴、捨棄上訴權或上訴後撤回上訴,均與他共同訴訟人無影響。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6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