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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4:行政執行,由 原處分機關 或 該管行政機關 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逾期不履行者 , ← 別漏了這句唷,不履行才要移送。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另參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6-1: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本法第四條第一項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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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分析:1.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原則:原處分機關 or 該管行政機關執行。 → 依細則說法 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2.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逾期不履行者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