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1依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存在與否,是用來判斷下列何種權利是否須加以調整的原則之一?
(A)宗教自由
(B)生存自由
(C)思想自由
(D)集會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7451
統計:A(1),B(11),C(1),D(32),E(0)

用户評論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大法官釋字445 第二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按集會、遊行乃多數人為達到特定共同目的而從事的群體活動,在民主社會中,人民對於政府施政措施,常藉此方式表達意見,形成公意。為確保社會安寧秩序,憲法所保障之集會、遊行,必須以和平方式為之,若逾此限度,法律始得加以限制,惟法律限制之要件,應明確而具體。本款規定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均為概括條款,有欠具體明確,委諸主管之警察機關,於短期間內判斷有此事實足認有妨害上開法益之虞,由於室外集會、遊行難免對他人之自由、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有不利影響,主管機關對此尚未達到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若為實質審查,僅憑將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