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 條規定,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幾日內整理之?
(A)九日內
(B)七日內
(C)五日內
(D)三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7778
統計:A(0),B(1),C(1),D(14),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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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九日內 X(B)七日內 X(C)五日內 X(D)三日內 V刑事訴訟法 第45條 (審判筆錄之整理)審判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整理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五章文書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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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4條 (審判筆錄之製作)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六、辯論之要旨。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十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十三、裁判之宣示。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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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1條 (訊問筆錄之製作)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左列事項: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筆錄應命受訊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