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顏思維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91年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釋:發文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要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來源 : http://wangesquire.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_5120.html
【用戶】Rascal (106鐵特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上訴利益額150萬依據民事訴訟法466條之規定,上訴利益額超過100萬時才能上訴第三審,但司法院可以依情勢需要增減50萬。司法院已經於2002年時以命令將上訴利益額增加至150萬,所以說,自2002年以後,上訴利益額未逾150萬者,不得上訴第三審。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本頁面最後修訂於2016年8月31日)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6%B0%91%E4%BA%8B%E8%A8%B4%E8%A8%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