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20-1條 (移付調解)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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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43關於和解成立,當車人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為裁判費,下列敍述,何者爲正確?(A)二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一(B)三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C)二個月內,聲請退還二分之一(D)三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一修改成為43關於和解成立,當事人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為裁判費,下列敍述,何者爲正確?(A)二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一(B)三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C)二個月內,聲請退還二分之一(D)三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