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C)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陳致豪】評論
未限制已知悉
【添丁】評論
第97條(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盧妍蓁】評論
下列關於書面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其以自動機器作成者,得不記載事實及理由,而僅記載主旨及法令依據 (B)除一般處分外,其已知有利害關係人者,該處分除應送達相對人外,並應一併對該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為送達 (C)其一併對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為送達者,該處分自送達時起,亦對該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 (D)其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該處分無效答案A 得不記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