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依大法官釋字第 768 號指出:《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是否違反《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A)違憲,立即失效
(B)違憲,限期 2 年失效
(C)尚無違背憲法
(D)有違憲之虞,須檢討修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68182
統計:A(78),B(143),C(525),D(178),E(0)

用户評論

【用戶】chinghsan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之所以讓教育和公營事業的雙國籍人士可以擔任,是因為延攬教育以及公營事業的專業人士不易,藉由允許雙國籍人士的狀況可以提升我國這兩個行業上的水準,所以在大法官原則上不干涉的狀況底下,這個理由是可以接受的。另外,教育和公營事業人員,不是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的人,這和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的醫師,狀況是不一樣的。所以沒有違反平等權。公務人員任用法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