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nghsan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之所以讓教育和公營事業的雙國籍人士可以擔任,是因為延攬教育以及公營事業的專業人士不易,藉由允許雙國籍人士的狀況可以提升我國這兩個行業上的水準,所以在大法官原則上不干涉的狀況底下,這個理由是可以接受的。另外,教育和公營事業人員,不是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的人,這和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範的醫師,狀況是不一樣的。所以沒有違反平等權。公務人員任用法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