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8.發票人簽發本票予當舖,再由當舖讓與執票人,就執票人與發票人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執票人對發票人與當鋪之借款事實不知情,且不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並未交付,其為善意並已支付相當對價於當鋪,發票人得以本票之原因關係對抗執票人
(B)執票人對發票人與當鋪借款事實不知情,且不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並未交付,其為善意並已支付相當對價於當鋪,發票人得扣除該相當對價後,給付餘額於執票人
(C)執票人對發票人與當鋪之借款事實完全知情,且明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並未交付,執票人屬惡意取得票據
(D)執票人對發票人與當鋪借款事實完全知情,且明知本票所擔保之借款並未交付,發票人不得以本票之原因關係對抗執票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0),B(0),C(0),D(1),E(0)
用户評論
【Chenyen Yeh】評論
票據除非因方式欠缺而無效以外,善意取得票據者皆可享有票據上之權利。但如果惡意取得票據者,發票人得對抗之。非惡意取得票據但為無償取得票據者,不得有優於前手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