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taru Kaduki】評論
先簽重要..限時併陳..簡單搞(稿)定....
【Peter Hao】評論
第三個 以稿代簽 沒有 "以簽代稿" 、先稿後簽 這種東西監考最好別這樣出...
【vicky】評論
簽的款示→(一)先簽後稿→重大(二)簽稿併陳→簡單但需再說明(三)以稿代簽→簡單無需說明。
【李逍遙】評論
◎下列對於「簽」、「稿」撰擬之說明,何者錯誤?(A)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宜「先簽後稿」(B)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可「以稿代簽」 ✔(C)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應「簽稿並陳」(D)「擬辦」部分,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