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公告金額於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為新台幣100萬元
(B)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C)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後續擴充之情形,須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同時敘明始得適用
(D)機關辦理藝文工程採購,其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並將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1.政府採購法規 2.經濟學 第 3 頁,共 4 頁【請翻頁繼續作答】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0),B(1),C(2),D(3),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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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會工程企字第09100285440號令第四條: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且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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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會工程企字第09100285440號令第四條: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其不經公告審查程序,應先將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且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方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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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第4條Ⅰ 機關辦理藝文服務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辦理:一、敘明邀請或委託對象之名稱、具專業素養、特質之情形及不經公告審查程序逕行邀請或委託之理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二、駐國外機構依條約、協定,或同意書、盟約、瞭解備忘錄、換函、照會、議定書等辦理之文化交流活動及相關合作計畫,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Ⅱ 巨額藝文服務採購不經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者,應由機關邀集機關人員二人及文化、藝術領域之專家學者七人開會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工程企字第 09100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