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憲法本文及其增修條文中關於「邊疆民族地位」與「原住民族」之規範設計,下列說明何者錯誤?
(A)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B)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事業應積極舉辦,但不包括經濟社會事業
(C)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
(D)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土地,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6809
統計:A(53),B(6539),C(115),D(50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上的事業

用户評論

【用戶】林志遠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用戶】柴魚燒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第168條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 業,特別予以扶植。第 169 條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他經濟、 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助其發展,對於土地使用,應依其氣候、土 壤性質,及人民生活習慣之所宜,予以保障及發展。

【用戶】Rodney

【年級】

【評論內容】(D)「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土地,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與憲法第168條「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以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不一樣,不知道可不可以也算錯誤?

【用戶】成大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B.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事業應積極舉辦,但不包括經濟社會事業 應改成B.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事業應積極舉辦,包括經濟社會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