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ne-Ru Jhua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80 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甲、乙在台北約定博奕契約,因甲賭輸而積欠乙 10 萬元賭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為給付後,即不得請求乙返還(C)甲為給付後,仍得以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B)甲為給付後,仍得撤銷原給付行為(D)甲不為給付時,乙得向法院訴請強制給付修改成為甲、乙在台北約定博奕契約,因甲賭輸而積欠乙 10 萬元賭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為給付後,即不得請求乙返還(B)甲為給付後,仍得撤銷原給付行為 (C)甲為給付後,仍得以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 (D)甲不為給付時,乙得向法院訴請強制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