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7 條 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入出國及移民署。
【civik620113】評論
請問D的法條出處
【xxxOlivia】評論
(D)為 第 2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