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3)

= ____________ (2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3077
統計:A(1),B(12),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Daniel L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 沒收其所收受之財物; 2 處以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後,得免追究; 3 所收受財物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繳其價額; 4 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後,得免追究:題目太久,不用做,因為都被改掉了!  題目本身有問題建議刪除所收受財物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徵其價額已被刪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329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3條條文第 113 條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