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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6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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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518條 (逾期異議之駁回)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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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債務人接受支付命令送達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出異議應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為之 (B)提出異議時,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 (C)若逾法定期間始提出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D)若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