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依下列何種方式尋求救濟?
(A)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B)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申訴
(C)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起上訴
(D)於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聲請再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2055
統計:A(1033),B(33),C(55),D(37),E(0)

用户評論

【用戶】酸溜溜滾開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第 516 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518條 (逾期異議之駁回)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 (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六編督促程序 相關法條

【用戶】柚子媽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14 債務人接受支付命令送達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出異議應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為之 (B)提出異議時,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 (C)若逾法定期間始提出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D)若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