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muelWu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文書處理手冊第7-8頁,行政院104年7月版1、「辦法」:(1)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公告事項」、「核示事項」等名稱。(2) 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2、「主旨」、「說明」、「辦法」3段,得靈活運用,可用1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2段、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