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1.租賃權的物權化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2.預告登記土地法第79條之1 (一)租賃為債權非物權,依「債之相對性」原則,僅於當事人之間始發生效力,但是法律為了保護經濟上弱者的承租人,乃規定於租賃期間出租人如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則受讓人承受出租人的租賃契約,與承租人發生租賃關係,此為債權物權化」具體表現,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 (二)需承租人占有租賃物的狀況仍繼續中,如承租人未占有租賃,縱出租人未終止租約,因第三人無從知有租賃契約的存在,自無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適用。(三)屬法定債權移轉,一經讓與的出租人或受讓人通知承租人,即生效力。此項通知並無一定的方式,受讓人對承租人主張受讓事實,請求給付租金時,亦認兼有通知的效力。受讓人即當然繼承原出租人行使或負擔由租賃契約所生的權利義務,不得反於租賃契約的內容請求返還租賃物。
【義大利】評論
1.債權 : 得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2.物權 : 物之權利人得直接支配管領物之權利。3.準物權 : 非民法上之物權,依特別法規定準用物權篇之規定視為物權 ; 如礦業權、漁業權。4.無體財產權 : 係指以人類精神智能所創造無形的利益為內容之權利,例如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均是,又稱為智慧財產權或工業財產權。
【Bao-Yuan Liu】評論
2.物權 : 物之權利人得直接支配管領物之權利。3.準物權 : 非民法上之物權,依特別法規定準用物權篇之規定視為物權 ; 如礦業權、漁業權。
【賴佳伶】評論
人(債,人與人,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物(物,人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