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考上~~】評論
行政訴訟法 237-10: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行政訴訟法 237-11: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A)(B)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法 237-12: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C)(D)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得徵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