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wn Bamber】評論
關於物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原則上應該要適用民法總則關於時效之規定,司法院亦曾有解釋[2]認為,物權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消滅時效之規定,然而司法院大法官為了要貫徹不動產登記之功能,所以其後在釋字107號[3]及164號[4]解釋中皆認為,已登記不動產之物權請求權並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
【邱冠冠】評論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89%A9%E6%AC%8A%E8%AB%8B%E6%B1%82%E6%AC%8A
【Monica Tsai】評論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