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司特夥伴((不販賣】評論
(A)動產質權 民法第884條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B)權利質權 民法第900條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C)營業質權 民法899-2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D)不動產質權民法第860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