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ierblue】評論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第 18 條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得由下列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一、勞工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二、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非營利法人,辦理推廣安全衛生之績效良好且與其設立目的相符,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三、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四、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六、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急救訓練單位。七、大專校院設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或訓練種類相關科系所者。八、事業單位。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