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張三經營甲種旅行業已滿 2 年,擬依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申請領回十分之九之保證金,下列情形何者不符規定?
(A)2 年內未曾受停業處分
(B)曾欠繳稅款遭扣押保證金,後因補繳稅款撤銷扣押,未被強制執行
(C)於經營屆滿 2 年前加入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取得會員資格
(D)已有變更名稱,變更後至申請時剛滿 1 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814
統計:A(1),B(11),C(4),D(24),E(0)

用户評論

Clovia】評論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 64 條旅行業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者,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局依規定發還保證金。旅行業因戰爭、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嚴重影響營運者,得自交通部觀光局公告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申請交通部觀光局暫時發還原繳保證金十分之九,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有關二年期間規定之限制。                                                      旅行業依前項規定申請暫時發還保證金者,應於發還後屆滿六個月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繳足保證金;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有關二年期間之規定,於申請暫時發還保證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