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如圖(九),
【Tina Yu】評論
釋字第 364 號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Meng-ju Shih】評論
電波頻率---電臺---人民用來說話的
【朱建華】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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