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為臺灣地區人民,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丙二人為臺灣地區人民,丁為大陸地區人民。甲死亡時,遺產有 A 地及存款 600 萬元,但 A 地一部分遭戊占用作為停車場已有 4 年。甲死亡後,丁遲遲未向甲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甲之遺產。不久,乙、丙二人為清理遺產,乃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戊支付占用 A 地 4 年期間依當地租金行情計算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戊則拒絕乙、丙之請求,並抗辯謂:⑴其在自己所有之 B 地上經營停車場,因地政機關地界劃設錯誤,以致越界占用 A 地一小部分,自己自始至終既無故意,亦無過失;⑵乙、丙不能代表全部繼承人,其對戊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未經另一繼承人丁同意,並不合法。問:乙、丙對戊之請求,有無理由?(5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1935
統計:A(4),B(4),C(23),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