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有關法官助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僅最高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
(B)充任法官助理之資格比照書記官
(C)法官助理承書記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D)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1035
統計:A(0),B(0),C(2),D(108),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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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12條 (地方法院法官職等及法官助理之設置)地方法院置法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法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候補法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實任法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前項簡任第十四職等法官員額,不得逾地方法院實任法官總額三分之一。第二項晉敘法官之資格、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審查程序及限制不得申請晉敘情形等事項之審查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因應地方法院業務需要,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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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4條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二、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三、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四、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五、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六、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七、其他交辦事項。立法總說明   新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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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之法院,係指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及其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各級法院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事項,除司法院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各級法院亦得自行訂定補充規定規範之。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