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發生下列何種情形時,雇用人不得預告終止船員僱傭契約?
(A)雇用人歇業或轉讓時
(B)船員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C)船員違反僱傭契約或船員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D)船員因傷病在治療期間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7586
統計:A(2),B(0),C(3),D(24),E(0)

用户評論

【用戶】蔡捷仁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船舶管理與安全 109頁雇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之情形 船員法第二十條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   一、訂立僱傭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用人誤信而有損害之虞。   二、對於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其他共同工作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恐嚇行為。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四、違反僱傭契約或船員工作守則,情節重大。   五、故意損毀或竊取船舶設備、屬具或貨物。   六、無正當理由不遵守雇用人或船長之指示上船。   雇用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以書面通知船員。   雇用人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僱傭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