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琳】評論
服務對象:經醫師診斷中度以上失智(CDR2分以上)為原則,且具行動能力、須被照顧之失智症老人。服務規模:(一)服務人數:每一照顧單元以9人為上限。(二)設置數量:每一承辦單位最多設2個照顧單元。人員配置(一)每一單元,每照顧三人應置照顧服務員一人;未滿三人者,以三人計,並得以僱用兼職人員為之。但兼職人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且兼職之照顧服務員每週至少應提供十六小時以上服務時間。(二)應由固定人員專任或兼任。(三)照顧服務員之總數與住民人數比例應依下列比例辦理,且須視各班別之工作內容增加適當人力:1、 日間不得低於一比六(得與社工人員、護理師(士)合併計算)。2、 夜間不得低於一比十(得與護理師(士)合併計算)。